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黄晓武

单位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时任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分管领导,对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投资债券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姓名

黄晓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投资债券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志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王志华原任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对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放借名贷款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姓名

黄晓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借名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洪黎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时任含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分管个贷业务的副行长,对含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规用信贷资金入股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含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韩斯琪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员工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成本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成本华时任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分管行长,对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汪泽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

行政处罚依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第六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1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陈 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变相超额占用社员机构清算资金。

二、挪用社员机构债券开展质押式正回购业务。

三、违规接受未达监管评级最低要求的社员机构委托投资债券业务。

四、接受不具投资资格且自身资金不足的社员机构委托,违规投资华夏人寿万能险产品。

五、对单一金融机构的同业融出资金超出监管规定比例。

六、违规代持债券,协助某农商行逃避监管要求。

七、以“约期存款+买断式逆回购”方式,帮助某农商行将投资债券出表。

八、挪用资金业务收益购建固定资产,并且购建固定资产属大额项目支出而未经过社员大会审议。

九、违背“资金所有者享有”和市场化原则,侵占社员机构利益,支付社员机构的综合收益低于同档次市场平均利率。

十、客户信息保护不力。

十一、业务数据、监管数据质量差。

十二、信息科技风险二三道防线履职不到位。

十三、信息安全事件及漏洞未上报。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五百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8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10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徐春祥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业务数据、监管数据质量差,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徐春祥时任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息技术中心副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8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9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吴晓波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变相超额占用社员机构清算资金,违背“资金所有者享有”和市场化原则,侵占社员机构利益,支付社员机构的综合收益低于同档次市场平均利率,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吴晓波时任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主任 ,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六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8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曾庆元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客户信息保护不力,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曾庆元时任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息技术中心副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8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赵万宏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变相超额占用社员机构清算资金挪用社员机构债券开展质押式正回购业务违规接受未达监管评级最低要求的社员机构委托投资债券业务接受不具投资资格且自身资金不足的社员机构委托,违规投资华夏人寿万能险产品对单一金融机构的同业融出资金超出监管规定比例违规代持债券,协助临泉农商行逃避监管要求以“约期存款+买断式逆回购”方式,帮助农商行将投资债券出表违背“资金所有者享有”和市场化原则,侵占社员机构利益,支付社员机构的综合收益低于同档次市场平均利率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赵万宏时任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8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莫元法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变相超额占用社员机构清算资金违规接受未达监管评级最低要求的社员机构委托投资债券业务接受不具投资资格且自身资金不足的社员机构委托,违规投资华夏人寿万能险产品违背“资金所有者享有”和市场化原则,侵占社员机构利益,支付社员机构的综合收益低于同档次市场平均利率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莫元法时任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是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8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宋艺敏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挪用资金业务收益购建固定资产,并且购建固定资产属大额项目支出而未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宋艺敏时任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8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盛普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挪用资金业务收益购建固定资产,并且购建固定资产属大额项目支出而未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盛普田时任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8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智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时任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对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一客户贷款超比例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单一客户贷款超比例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萨贤文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原任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放借名贷款且集团客户贷款超比例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姓名

黄晓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借名贷款且集团客户贷款超比例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金敬东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时任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管授信管理部和放款中心行领导,对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地产企业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款6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汪泽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地产企业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保监罚决字〔2019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仇巍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黄山风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变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仇巍时任黄山风驰公司的董事长,对上述事实负有管理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1.对黄山风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

2.对仇巍处以罚款5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12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保监罚决字〔2019〕1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赵光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销售人员离职后执业证书未收回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12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保监罚决字〔20191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周明军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农险业务超时支付赔款,周明军是该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12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保监罚决字〔2019〕1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周明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农险业务超时支付赔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12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保监罚决字〔201910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良炳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车险业务超时支付赔款李良炳是该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12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保监罚决字〔2019〕9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良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车险业务超时支付赔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6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12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4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苏瑜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浦发银行蚌埠分行贷款合同签订不审慎。苏瑜时任该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四十九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4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蚌埠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胡方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合同签订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四十九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2019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宛骏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宛骏时任工商银行广德支行行长,对工商银行广德支行员工消费贷款流入股市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2019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周道静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周道静时任工商银行龙首支行行长,对工商银行龙首支行员工消费贷款流入股市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2019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德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宛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员工消费贷款流入股市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2019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周道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员工消费贷款流入股市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保监罚决字〔20191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丁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18年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滁州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保监罚决字〔20191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江涛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江涛时任定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分管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对员工非法发放借(冒)名贷款的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滁州银保监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保监罚决字〔201910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非法发放借(冒)名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滁州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保监罚决字〔20199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童永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童永华时任定远农商行董事长,对定远农商行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途不实;贷后管理不到位违规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滁州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保监罚决字〔2019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途不实;贷后管理不到位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滁州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2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4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克旗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工商银行蚌埠车站支行员工刘祥胜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伪造合同套取工商银行蚌埠分行信贷资金。上述部分贷款业务期间,当事人王克旗时任工商银行蚌埠车站支行副行长,未有效履行调查复核职责,是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4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洪登荣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工商银行蚌埠车站支行员工刘祥胜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伪造合同套取工商银行蚌埠分行信贷资金。上述部分贷款业务期间,当事人洪登荣时任工商银行蚌埠车站支行行长,未有效履行贷款签批人职责,是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3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唐振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工商银行蚌埠车站支行员工刘祥胜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伪造合同套取工商银行蚌埠分行信贷资金。上述部分贷款业务期间,当事人唐振华时任工商银行蚌埠车站支行行长,未有效履行贷款签批人职责,是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3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陈娟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工商银行蚌埠车站支行员工刘祥胜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伪造合同套取工商银行蚌埠分行信贷资金。当事人陈娟时任上述贷款第二调查人,未能履职尽责,是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3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祥胜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刘祥胜时任工商银行蚌埠车站支行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伪造合同套取工商银行蚌埠分行信贷资金,是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3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屠彦恒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3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杜秀理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杜秀理时任五河农商银行原长淮信用社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存款,是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3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魏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员工盗取客户存款,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书利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时任招商银行淮南分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零售信贷团队负责人),招商银行淮南分行存在着贷后检查不到位,信贷资金回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沛然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后检查不到位,信贷资金回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传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时任人保财险凤台县支公司负责人,人保财险凤台县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宣传费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负管理和监督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学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虚假列支业务宣传费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永江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时任寿县农商行副行长,同时任授信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寿县农商行存在违规发放贷款,掩盖不良贷款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违规问题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6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旭东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时任寿县农商行行长,同时任授信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寿县农商行存在违规发放贷款,掩盖不良贷款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违规问题负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6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曹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掩盖不良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汪团结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存在贷后管理失职,贷款资金被挪用的的违规行为,汪团结时任分行分管公司业务的副行长对上述行为负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吕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存在贷后管理失职,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规行为,吕杰时任分行行长对上述行为负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吕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后管理失职,贷款资金被挪用

行政处罚依据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铜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肖贤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铜陵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保监罚决字〔2019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浩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虚假转让不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投资,张浩作为该行董事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1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保监罚决字〔2019〕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虚假转让不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投资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1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1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保监罚决字〔2019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杨良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贷款“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二、违规注销抵押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杨连雪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杨连雪时任萧县农商行董事长,对萧县农商行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掩盖不良资产,造成票据案件的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伟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李伟时任萧县农商行副行长,对萧县农商行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掩盖不良资产,造成票据案件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祁关心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祁关心时任萧县农商行副行长,对萧县农商行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掩盖不良资产,造成票据案件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郝建伟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郝建伟时任萧县农商行行长,对萧县农商行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掩盖不良资产,造成票据案件的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洪祥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萧县农商行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掩盖不良资产,造成票据案件。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9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童建民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工商银行池州分行信贷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童建民时任工商银行池州分行副行长,分管该分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对上述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11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9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许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信贷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11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3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章琼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章琼时任华融消费金融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对华融消费金融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形成重大风险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3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华融消费金融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柳旭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消费贷款用途不合规 ;二、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形成重大风险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3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娟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李娟时任邮储银行合肥市四牌楼支行行长,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肥市分行贷前调查、复核及审查不尽职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3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陈丽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陈丽时任邮储银行合肥市四牌楼支行客户经理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肥市分行贷前调查、复核及审查不尽职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30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肥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明环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违规揽储 ;二、转嫁成本,由借款人承担抵押物评估费三、贷前调查、复核及审查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五)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六十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3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陈明志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固镇农商行对集团客户授信超比例,陈明志时任固镇农商行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关联交易审核把关不到位,是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3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有鹏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固镇农商行对集团客户授信超比例,刘有鹏时任固镇农商行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关联交易审核把关不到位,是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3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宋孟泽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固镇农商行贷前调查未能发现报表不一致的情况,宋孟泽时任违规业务主办客户经理,未能对财务报表进行严格审核,未能对贷款用途真实性进行严格核实,是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3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林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固镇农商行贷前调查未能发现报表不一致的情况,王林时任固镇农商行市场二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2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马强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固镇农商银行贷前调查未能发现报表不一致的情况,马强时任固镇农商行市场营销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2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蔡汉宝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固镇农商银行贷前调查未能发现报表不一致的情况。蔡汉宝时任固镇农商银行副行长,分管信贷管理部,是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2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韩军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固镇农商行对集团客户授信超比例,韩军时任固镇农商行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关联交易审核把关不到位,是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2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元光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固镇农商行贷前调查未能发现报表不一致情况。刘元光时任固镇农商行行长,是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2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朱克珍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固镇农商行对单个关联法人所在集团客户授信超比例。朱克珍时任固镇农商银行董事长对关联交易委员会管理失职,是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2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许威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前调查不尽职、对单个关联法人所在集团客户授信超比例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保监罚决字〔20191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小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个人保险代理人王小虎在违规误导投保人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保监罚决字〔201910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田伟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田伟时任利辛农村商业银行纪委书记、监事长,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保监决字〔20199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军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刘军时任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胡集支行行长,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保监决字〔2019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卢一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1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29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谢民军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当事人谢民军时任中国人寿黄山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团险渠道业务,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02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2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许可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当事人许可自2018年9月29日起任中国人寿黄山分公司总经理至今,对其任期内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七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02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2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唐晓强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当事人唐晓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任中国人寿黄山分公司总经理,对其任期内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02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2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许可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三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02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保监罚决字〔2019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国田孙约能罗辰丰程颂国江建军洪霄、汪明

单位

名称

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国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1.违法事实:第一项,制度及岗位设置不健全;第二项,账户密码管理混乱;第三项,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承兑

2.张国田,时任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该行第三项案件风险防范负领导责任。

3.孙约能,时任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对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对该行第三项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负领导责任。

4.罗辰丰,时任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法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5.程颂国,时任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对该行第三项案防工作监督负领导责任。

6.江建军,时任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7.洪霄,时任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管理部办事员(贷审会秘书),对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8.汪明时任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部分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1.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2.对董事长张国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3.对行长孙约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4.对分管副行长罗辰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5.对监事长程颂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6.对原业务管理部总经理江建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7.对业务管理部办事员洪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对原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汪明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10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廖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虚列服务费用,廖莎时任代理渠道营业部经理,对以上行为付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0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2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丁涛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未按照规定报送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当事人丁涛时任汇嘉公估总经理助理对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未按照规定报送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等两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0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2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琴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未按照规定报送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当事人张琴时任汇嘉公估总经理对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0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2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琴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三、财务数据不真实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两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0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9〕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何永发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时任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董事长,存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借用客户贷款以及向员工借款等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银行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9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9〕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叶远恒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前调查未尽职致使贷款形成风险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9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9〕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东至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帮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前调查未尽职致使贷款形成风险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9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汪仕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在安徽中太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中,汪仕明时任业务主任,对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4千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中太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查赛琴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财务数据不真实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4千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汤高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在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委托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一案中,汤高华时任财务总监,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1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邓泽石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在诺爱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案中,邓泽石时任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撤销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峥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在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委托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一案中,王峥时任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对该公司委托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卜龙海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在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一案中,卜龙海时任副总经理,对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诺爱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邓泽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第一百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杜佐岭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委托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卜龙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财务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五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广州大美州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余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第一百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1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余亚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在广州大美州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案中,余亚时任主要负责人,对该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9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学良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违规返利吸存,张学良作为时任行长,对该违法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 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第二条、《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9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陆梁雄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返利吸收存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 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第二条、《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9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卢一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如实报送报表、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第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合〔201411号)第三条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志强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报案件(风险)信息的违规行为,该行员工王志强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雷慧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行存在部分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报案件(风险)信息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陈宁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员工陈宁馨在检查人员检查期间,存在妨碍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奇志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妨碍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王奇志时任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奇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妨碍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丁少祥(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违规发放贷款,丁少祥负直接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丁少祥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赵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虚列服务费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一百七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保监罚决字〔2019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高忠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桐城农商行尾箱管理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保监罚决字〔2019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刘决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尾箱管理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9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保监罚决字〔2019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吴思进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贷入股、流动资金贷款变相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吴思进当时代为履行行长职务负直接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9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保监罚决字〔2019〕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吴思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贷入股、流动资金贷款变相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7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9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经略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许文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未制作客户告知书、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告知书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8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许文文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经略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分公司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未制作客户告知书、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未向客户出示告知书,许文文负直接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8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9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文辉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不规范张文辉作为行长兼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参与并审批违规核销不良贷款,应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8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9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戴金超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不规范,戴金超作为不良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将不符合认定标准的贷款列入呆账申请核销,存在调查失职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8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9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蒋红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通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核销方式核销贷款资金,不良贷款核销不规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十五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8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2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宁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怀远农商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张宁作为部分涉案业务的支行行长,应承担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高波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怀远农商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高波作为部分涉案业务主办客户经理,未辨别还贷资金来源,对贷款发放立刻偿还贷款的情况缺乏关注度,应承担主要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蔡绍引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怀远农商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蔡绍引作为部分涉案业务首次贷后主调查人,未能监控贷款资金流向,应承担主要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毅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怀远农商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刘毅作为部分涉案业务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1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沈晓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怀远农商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沈晓作为部分涉案业务主办客户经理未能对财务报表进行严格审核,应承担主要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守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邓星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浦发银行蚌埠分行贷款授信工作不尽职,且贷款资金流向监测不力。邓星作为部分涉案业务协办客户经理,应承担次要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苏瑜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浦发银行蚌埠分行贷款授信工作不尽职,且贷款资金流向监测不力。苏瑜作为部分涉案业务协办客户经理,应承担次要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陆冬冬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浦发银行蚌埠分行贷款授信工作不尽职,且贷款资金流向监测不力。陆冬冬作为部分涉案业务客户经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玲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浦发银行蚌埠分行贷款授信工作不尽职,且贷款资金流向监测不力。李玲作为部分涉案业务团队负责人应承担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德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浦发银行蚌埠分行违规开展信贷业务,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张德峰时任浦发银行蚌埠分行行长,对该分行合规经营承担主要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不力,应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蚌埠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胡方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授信工作不尽职,且贷款资金流向监测不力。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胡静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杜集支公司员工胡静存在进驻银行网点,参与代理保险销售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十三项,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杜集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丁德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支公司存在管理不力,致使员工胡静进驻银行网点,参与代理保险销售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十三项,第一百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8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淮海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任启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支行存在管理不力,允许保险公司员工派驻银行网点,参与代理保险销售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8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樊明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支行存在管理不力,允许保险公司员工派驻银行网点,参与代理保险销售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7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铜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永贵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李永贵是承担主要承办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铜陵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铜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陈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铜陵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1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成英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徽商银行蚌埠科技支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王成英时任徽商银行蚌埠科技支行主办客户经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7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10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徐从荣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徽商银行蚌埠科技支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徐从荣时任徽商银行蚌埠科技支行行长,应承担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7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9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陈文添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陈文添时任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上述业务的主办客户经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7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胡永泉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胡永泉时任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行长,应承担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7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陈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7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何永源(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出借账户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3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7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19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袁静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原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过存放同业科目核算投资业务隐瞒重要事实,规避监管。作为原临泉县联社时任副主任,分管财务会计部,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6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19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运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原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过存放同业科目核算投资业务隐瞒重要事实,规避监管。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6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监罚决字〔2019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卢一运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原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过存放同业科目核算投资业务隐瞒重要事实,规避监管。作为原临泉县联社时任主任,负责主持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领导和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6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19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景生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原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过存放同业科目核算投资业务隐瞒重要事实,规避监管。作为原临泉县联社时任副理事长(主持工作),主持联社全面工作,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领导和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6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保监罚决字〔2019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璞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6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保监罚决字〔2019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6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宋沪军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建行蚌埠市分行贷款授信工作未尽职,依据伪造的审计报告向企业授信。宋沪军作为违规业务的经营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5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稽凯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建行蚌埠市分行贷款授信工作未尽职,依据伪造的审计报告向企业授信。稽凯作为违规业务的经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5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杨连备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建行蚌埠市分行贷款授信工作未尽职,依据伪造的审计报告向企业授信。杨连备作为违规业务的经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5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祖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建行蚌埠市分行贷款授信工作未尽职,依据伪造的审计报告向企业授信。刘祖和作为违规业务的经营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5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黄建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建行蚌埠市分行贷款授信工作未尽职,依据伪造的审计报告向企业授信。黄建华作为违规业务的经营主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5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玉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授信工作未尽职,依据伪造的审计报告向企业授信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5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2019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戴庆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导致案件发生,戴庆华对此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条第()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5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2019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陶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导致案件发生,陶新对此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条第()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5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2019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陶新(时任支行行长)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导致案件发生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条第()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5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保监罚决字〔2019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何宏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反规定代客操作购买理财产品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4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保监罚决字〔2019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胡祖越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1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4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鲍学启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管理失当,信用风险累积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4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19〕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钟键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时审查严重不尽职;对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4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19〕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徐群亚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时审查严重不尽职;对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4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19〕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曹飞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严重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4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19〕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夏登武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严重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4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扬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严重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4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保监罚决字〔2019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苏芙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4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保监罚决字〔2019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吕彦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集中度超比例批量转让关注类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4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保监罚决字〔2019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昱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胡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虚增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4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丰县岗集营业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销售误导、不按规定进行“双录”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4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保监罚决字〔2019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城东营业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金慧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迁址营业未按照规定提前报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周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分行对个人二手房住房贷款调查、审查不尽职,导致客户利用虚假资料获得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2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2019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条第()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1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8〕1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单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虚假增存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十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芜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2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8〕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阜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赵昕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阜阳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2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8〕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宋久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阜阳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2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国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存在向客户转嫁成本问题,应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保监罚决字〔2019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埠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国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存在向客户转嫁成本问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友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定城支行行长张友在重要考核时点带头申请虚假个贷,并对本行员工参与虚假个贷行为未起到应尽的监督管理作用,应付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晓春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东大街支行行长在重要考核时点带头申请虚假个贷,并对本行员工参与虚假个贷行为未起到应尽的监督管理作用,应付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文甫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永阳支行行长李文甫在重要考核时点带头申请虚假个贷,并对本行员工参与虚假个贷行为未起到应尽的监督管理作用,应付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陈一兵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天发支行行长陈一兵在重要考核时点带头申请虚假个贷,并对本行员工参与虚假个贷行为未起到应尽的监督管理作用,应付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贺泽军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湖支行行长贺泽军在重要考核时点带头申请虚假个贷,并对本行员工参与虚假个贷行为未起到应尽的监督管理作用,应付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玮炜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重要考核节点虚假发放贷款。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个金部总经理张玮炜负责全市个金业务条线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对上述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晓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重要考核节点虚假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金额合计95798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1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8〕1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晓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入房地产企业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2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8〕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程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以贷吸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22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20181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饶勇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导致案件发生,饶勇对此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以罚款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宣城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2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201810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梅宁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导致案件发生,梅宁对此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宣城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2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20189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陈育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导致案件发生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万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宣城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2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2018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周新魁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办理重大关联交易,周新魁对此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万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宣城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2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2018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刘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办理重大关联交易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宣城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2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8〕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康洪浩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在贷后检查中,未采取有效手段对信贷资金用途进行跟踪检查或监控分析,导致贷款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部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应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滁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2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8〕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魏翔鸿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后检查未尽职,造成信贷资金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部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滁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2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8〕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业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个人消费贷款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七)项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2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8〕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蒋孝鹏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办理国内有追索权卖方明保理违反多项授信管理规定。蒋孝鹏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第七条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22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8〕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杨晨晨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办理国内有追索权卖方明保理违反多项授信管理规定杨晨晨是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第七条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22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8〕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孙海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办理国内有追索权卖方明保理违反多项授信管理规定孙海峰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第七条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22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8〕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业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办理国内有追索权卖方明保理违反多项授信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第七条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22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8〕1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江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未尽贷前资料审核义务,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起并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直接经办人作用。对监管部门虚假陈述,提供虚假信息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芜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8〕1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高力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芜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8〕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宣礼芳(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未尽到尽职审查义务,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芜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8〕1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方圣辉(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未尽到尽职审核义务,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芜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8〕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汪泽(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未尽到管理尽职审批义务,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芜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8〕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潘耀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芜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8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

行政处罚依据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五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亳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8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许庆礼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信贷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违规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指标口径及流贷受托支付标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三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亳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8〕第1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方道义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担任党委书记期间,作为案防第一责任人,在机构发生案件后未按照案件报送时限和程序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蚌埠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2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8〕第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甜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担任支行行长期间对重要凭证管理失职,且在贷款审批时未审查核实面签制度落实情况,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取消终身高管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蚌埠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2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8〕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吴永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案件后未按照案件报送时限和程序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蚌埠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2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8〕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孙明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担任支行行长期间对贷款业务风险防控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取消终身高管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蚌埠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2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8〕第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吴永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案件后未按照案件报送时限和程序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蚌埠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2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8〕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夏晓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吸收存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三十五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2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8〕1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沈道宽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三查”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8〕1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雪松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担保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8〕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姚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2月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8〕1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良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发放贷款后部分信贷资金被挪用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2月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8〕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良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员工以贷转存“冲时点”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1月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8〕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报送虚假报表资料,张磊对相关违法行为管理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1月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8〕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许威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报送虚假报表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1月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8〕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良发(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李良发对相关违法行为管理不力,是直接负责的董事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1月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8〕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良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1月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8〕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杨航(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纺织路支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反受托支付规定、挪用信贷资金充当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杨航是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1月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8〕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纺织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杨航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反受托支付规定、挪用信贷资金充当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宿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1月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8〕1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孙应荣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贴现资金缴存保证金虚增存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三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第二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2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18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杨敬军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任浦发银行淮南支行行长期间,浦发银行淮南支行违规开展同业业务,并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科目核算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2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18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杨敬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开展同业业务,并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科目核算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2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18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尚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凤台农商行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张尚明任凤台农商行,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18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鲍学启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凤台农商行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鲍学启任凤台农商行董事长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18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熊传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后检查不到位,信贷资金回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18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鲍学启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监罚决字〔2018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陈天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达到监管评级要求购买AA+以下债券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黄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8〕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鹏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作为贷款客户经理,张鹏飞未能认真履行贷后检查职责,对信贷资金用途进行跟踪检查或监控分析,对上述贷款资金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行为应发现未发现,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应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滁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1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8〕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畅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后检查不到位,对信贷资金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部分流入股市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滁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1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8〕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杨世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作为贷款客户经理,杨世桥未能通过借款人账户流水分析信贷资金真实用途,对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该行账户后直接转为定期存款这一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应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滁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1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8〕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杨志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后检查不到位,对信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行为应发现未发现,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滁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1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8〕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钱侠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住房按揭贷款风险管控不力形成风险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8〕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叶韧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柜面业务风险控制不严,发生员工利用本人账户为客户过渡资金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1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81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周军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应负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十五《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号令)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81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徐绍坤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应负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十五《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号令)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81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孙云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应负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十五《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号令)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81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晓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应负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十五《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号令)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81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周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应负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十五《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号令)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81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余隆启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应负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十五《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号令)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81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陈宏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应负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十五《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号令)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810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何森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应负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十五《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号令)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89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罗时柱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应负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十五《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号令)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8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奚维军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应负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十五《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号令)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8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祁世法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应负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十五《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号令)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8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彭先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十五《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号令)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8〕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夏津流(徽商银行芜湖分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以贷收贷,掩盖资产质量夏津流

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起并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直接经办人作用。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芜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8〕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虹(徽商银行芜湖分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以贷收贷,掩盖资产质量张虹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发起人,应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芜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8〕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于娟(徽商银行芜湖分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以贷收贷,掩盖资产质量于娟

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决策和审批,并在该过程中起到主要审批人作用。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芜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8〕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倪建祥(徽商银行芜湖分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以贷收贷,掩盖资产质量倪建祥

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决策和审批,并在该过程中起到主要审批人作用。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芜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8〕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九华山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虹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以贷收贷,掩盖资产质量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芜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8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杨春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报送虚假报表、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亳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1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181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吴南琼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返利吸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监罚决字〔2018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刘纯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黄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监罚决字〔2018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德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信贷资金改变用途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三十九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黄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8〕1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兴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违反“双录”监管规定承担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10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8〕1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刘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反“双录”监管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10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8〕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徐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贷款发放未严格执行实贷实付、贷款发放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要求、个人贷款资金被企业挪用的违法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8〕1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赵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贷款发放未严格执行实贷实付、贷款发放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要求、个人贷款资金被企业挪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8〕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秦海军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后未收集相关贷款使用的票据和资料的违法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 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8〕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胡孝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违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 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8〕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高萍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承担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8〕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萨贤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后,仍允许其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办理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8〕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吴思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存款偏离度超监管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8〕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文著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违规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贷款客户经理应付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予以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滁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8〕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许强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违规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时任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应付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予以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滁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8〕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华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滁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8〕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金伟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违规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时任分管副行长应付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予以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滁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8〕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冠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前调查不尽职,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行为应发现未发现,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滁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8〕1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池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程晓滨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资金回流作定期存单并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及以贷收息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四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18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邱敏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使用变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票据业务审查未尽职,企业自开自贴套取银行信用;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流于形式,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邱敏杰对以上行为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宣城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0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18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宁松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使用变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票据业务审查未尽职,企业自开自贴套取银行信用;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流于形式,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宁松对以上行为负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宣城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0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18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宁松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使用变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票据业务审查未尽职,企业自开自贴套取银行信用;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流于形式,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

行政处罚决定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使用变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的行为给予罚款30万元人民币;票据业务审查未尽职,企业自开自贴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给予罚款40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流于形式,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的行为给予罚款20万元人民币。合计罚款9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宣城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0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18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徐凌智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资金用于房屋按揭贷款首付,徐凌智对此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宣城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0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18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唐波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资金用于房屋按揭贷款首付,唐波对此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宣城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0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18〕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周同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个人贷款资金用于房屋按揭贷款首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宣城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0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8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赵静雅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掩盖不良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0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8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赵静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掩盖不良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0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18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林承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及时报送案件信息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淮南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0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8〕1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赟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吸收存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0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8〕1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财富广场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牟丽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吸收存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0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8〕1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中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  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吸收存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10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铜银监罚决字〔2018〕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肖贤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变相接受本行股权质押提供授信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 2004年第3号)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铜陵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铜银监罚决字〔2018〕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管瑾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未按规定执行受托支付、贷款资金长期趴账,管瑾是直接负责的经办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铜陵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铜银监罚决字〔2018〕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夏纯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按规定执行受托支付、贷款资金长期趴账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铜陵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8〕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周  锐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吸收存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  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8〕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周  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吸收存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8〕1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池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浦宏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以贷转存用于季末冲时点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8〕第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甜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用于缴存银票保证金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8〕第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文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用于缴存银票保证金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18〕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卓  凡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分行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源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管理不到位,致贷款资金转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8〕1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宁昊伟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导致案件发生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7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8〕1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

主要负责人

赵  烽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吸收存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8〕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

主要负责人

吴  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吸收存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8〕1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

主要负责人

王  健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吸收存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8〕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

主要负责人

刘  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吸收存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8〕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新区支行

主要负责人

占学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吸收存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8〕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

吴学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8〕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主要负责人

李  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同业投资项下融资业务贷后管理不力,导致部分款项回流并办理存单质押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8〕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

陈俊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报送虚假错误的小微企业贷款数据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8〕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童永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资金用途监控不力,导致消费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8〕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高珏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多次出借易贷卡资金供他人使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8〕1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周长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以贷收息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18〕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琼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张琼时任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高店支行联系人,对高店支行原员工董清违法空存实支侵占资金及违规迟报案件信息行为管理不力、履职不到位,应负管理(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六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18〕1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马力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马力时任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长,对该行高店支行原员工董清违法空存实支侵占资金及违规迟报案件信息行为管理不力、履职不到位,应负管理(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六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18〕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朱劲松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朱劲松时任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对该行高店支行原员工董清违法空存实支侵占资金及违规迟报案件信息行为管理不力、履职不到位,应负管理(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六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18〕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华余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王华余时任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对该行高店支行原员工董清违法空存实支侵占资金及违规迟报案件信息行为管理不力、履职不到位,应负管理(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18〕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权岩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权岩时任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店支行行长,对该支行原员工董清违法空存实支侵占资金行为管理(监督)不到位。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18〕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董清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董清违法空存实支侵占资金。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禁止董清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18〕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华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店支行原员工违法空存实支侵占资金;违规迟报案件信息。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9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8〕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董浩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因内控管理不到位、案防机制不健全导致违规放贷形成案件并迟报案件信息的违法行为。董浩作为行长,对违法行为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应负管理责任、监督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安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皖银监发〔2011〕26号)第八条、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监发〔2010〕111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三年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8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8〕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高俊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放贷并形成案件的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禁止五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8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8〕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刘梓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存在因内控管理不到位、案防机制不健全导致违规放贷形成案件并迟报案件信息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安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皖银监发〔2011〕26号)第八条、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监发〔2010〕111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二十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8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8〕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朱明俊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个人贷款资金被借款人直接从该支行贷款账户转至房地产公司在该支行账户,该支行对信贷资金流向监控不力,且贷后检查均未发现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朱明俊作为该支行分管信贷业务副行长,对违法行为管理不力,应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七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8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8〕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晶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个人贷款资金被借款人直接从该支行贷款账户转至房地产公司在该支行账户,该支行对信贷资金流向监控不力,且贷后检查均未发现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七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8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8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管晓伟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未严格执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超过资本净额的15%,超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控制比例授信管晓伟是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分管信贷)、贷审会主任,负责授信审批等工作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管晓伟罚款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8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8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蒋红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超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控制比例授信,违反《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超过资本净额的15%。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三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8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18〕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磊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存在以贷吸存,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8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18〕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海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贷款风险分类不实,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8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8〕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沈道宽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报送虚假报表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8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8〕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沈道宽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报送虚假报表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8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8〕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合肥蜀山区支行

主要负责人

项明菁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反固定资产支付与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三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8〕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

主要负责人

薛鸿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流动资金贷款部分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8〕1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纪梦琼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导致案件发生,应负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6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8〕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朱卉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导致案件发生,应负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6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8〕1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常诚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导致案件发生,应负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六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6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8〕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吴子中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导致案件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以贷还贷、以贷收息,掩盖贷款风险,应负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十六万元,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6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8〕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文武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导致案件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以贷还贷、以贷收息,掩盖贷款风险,应负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十六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6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8〕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戴先言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导致案件发生;以贷还贷、以贷收息,掩盖贷款风险;对以上应负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二十三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6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8〕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纪来友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导致案件发生;以贷还贷、以贷收息,掩盖贷款风险;对以上应负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二十三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6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8〕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纪来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导致案件发生;以贷还贷、以贷收息,掩盖贷款风险;发放贷款用于投资入股。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三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6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8〕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汪盛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并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应负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6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8〕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翟金保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并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应负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6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8〕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强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并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应负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6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8〕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并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四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6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8〕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韦道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开展同业投资业务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6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18〕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凌俊霞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凌俊霞时任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泥河支行行长,是该行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凌俊霞给予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5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18〕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晓芳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泥河支行的王晓芳贷前调查严重不尽职、贷后管理严重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王晓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5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18〕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章义祥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泥河支行的章义祥贷前调查严重不尽职、贷后管理严重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章义祥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六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5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18〕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泥河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凌俊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泥河支行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5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8〕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陈忠彪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邮储银行阜阳市分行贷后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督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副行长陈忠彪负有主要领导和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4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8〕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段学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邮储银行阜阳市分行贷后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督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2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4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8〕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

王晓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超范围开展业务及不良贷款确认依据不充分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超范围开展业务给予罚款五十万元人民币,不良贷款确认依据不充分给予罚款三十万元人民币,合计八十万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4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8〕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大兴支行

主要负责人

吴雁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有关业务存在“存贷挂钩”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三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3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8〕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朱学雷(安徽繁昌农商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授信业务、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并构成《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根据银监法》第四十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4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8〕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章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授信业务、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并构成《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根据银监法》第四十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4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8〕第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钟秋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关联企业对开对贴、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及贴现资金转作承兑保证金。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4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6〕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朱彦云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无为农商行在明知借款人担保贷款逾期被诉,合伙经营欠款被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状况较差的情况下,仍然对其进行授信,并于2015年11月10日向借款人发放金农易贷.福农卡贷款50万元。当事人作为支行行长,同意对借款人进行授信并放款,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或主要作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银监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1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6〕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赖年宏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无为农商行在明知借款人担保贷款逾期被诉,合伙经营欠款被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状况较差的情况下,仍然对其进行授信,并于2015年11月10日向借款人发放金农易贷.福农卡贷款50万元。当事人担任独立审批人,对该笔贷款签署意见,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银监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1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6〕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无为农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学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无为农商行在明知借款人担保贷款逾期被诉,合伙经营欠款被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状况较差的情况下,仍然对其进行授信,并于2015年11月10日向借款人发放金农易贷.福农卡贷款5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银监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2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1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6〕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燕磊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工商银行芜湖分行2015年向某公司发放2笔应收账款贸易融资,并指定专户用于收取应收账款,该行三次贷后调查报告均反映应收账款回款正常,但实际该两笔应收账款到期未转入信保融资专户,被挪作他用后形成不良贷款。该行未对信保融资专户进行监控,因管理不当发生重大损失。当事人作为该保理业务的第一调查人,负责该保理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系违法行为的直接实施人。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银监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1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6〕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吴大鹏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工商银行芜湖分行2015年向某公司发放2笔应收账款贸易融资,并指定专户用于收取应收账款,该行三次贷后调查报告均反映应收账款回款正常,但实际该两笔应收账款到期未转入信保融资专户,被挪作他用后形成不良贷款。该行未对信保融资专户进行监控,因管理不当发生重大损失。当事人时任分管信贷管理工作的支行副行长,未履行相关职责对保理专户贷后管理缺失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银监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1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6〕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工商银行芜湖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钱晓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工商银行芜湖分行2015年向某公司发放2笔应收账款贸易融资,并指定专户用于收取应收账款,该行三次贷后调查报告均反映应收账款回款正常,但实际该两笔应收账款到期未转入信保融资专户,被挪作他用后形成不良贷款。该行未对信保融资专户进行监控,因管理不当发生重大损失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银监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1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8〕第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顾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信贷资产转让不合规,未实现信贷资产洁净转移,投资不符合监管评级的信托产品。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2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8〕第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潘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并购贷款不审慎。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2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8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卢一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同业及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流程、人员和资金未严格分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利辛农村商业银行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3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8〕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许绍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同业投资及理财业务实施穿透管理,未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计量风险、计提资本,造成主要监管指标异常

行政处罚依据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十二条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第一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罚款三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3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8〕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运通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实非现场监管数据,董事长王运通负有主要领导和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对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王运通给予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8〕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运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实非现场监管数据。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8〕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孙建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经任职资格许可而实际授权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18〕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朱晓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按规定承担贷款业务抵押资产预登记费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和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7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工商银行亳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 全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违规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2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7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建设银行亳州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命高管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2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7〕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仁权

单位

名称

 

主要负责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上海浦东发展合肥分行有关票据资管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刘仁权是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2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7〕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邹广宇

单位

名称

 

主要负责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上海浦东发展合肥分行有关票据资管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邹广宇是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2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7〕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郑如银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资金监控不力,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9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7〕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梁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在任徽商银行砀山支行行长期间,该行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虚增存款和商票保贴业务,信贷资金流向房地产企业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给予取消3年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2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7〕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杨连雪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标,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2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7〕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朱德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以贷结息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2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7〕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彭先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告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3号)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2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7〕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余汪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及时对任职资格被终止人员的职务作调整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2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7〕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提前全额支付延期支付绩效薪酬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2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17〕第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招商银行淮北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吕杰(代为履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招商银行淮北分行未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信贷资金进行跟踪和管理,致使信贷资金被挪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人民币八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1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7〕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查小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置换固定资产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1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7〕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查小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向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规定比例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1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监罚决字〔2017〕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崔俊杰、冀长领

单位

名称

安徽黟县新淮河村镇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德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提供虚假报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该行罚款30万元人民币

对崔俊杰罚款5万元人民币

 对冀长领给予警告处分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8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监罚决字〔2017〕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西溪南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凌三中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信贷资金改变用途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8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监罚决字〔2017〕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邮储银行黄山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刘宏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信贷资金改变用途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8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7〕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

主要负责人

陈凌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上海浦东发展合肥分行有关票据资管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四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9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7〕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

主要负责人

陈凌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为两家关联企业互开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规定,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四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8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7〕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

主要负责人

陈凌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违规承诺理财产品收益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规定,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四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8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7〕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合肥分行

主要负责人

夏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徽商银行合肥分行违规承诺理财产品收益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规定,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五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8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7〕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亳州分行

主要负责人

王素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徽商银行亳州分行对于徽商银行总行风险评估揭示出的机房配电系统严重隐患,长期未有效整改,多次发生运营中断事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业务中断期间,未对银行或客户利益造成损害,无相关客户投诉,且积极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7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17〕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阎松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使用变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办理贴现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17〕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濮永晶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物存单来源于信贷资金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17〕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濮阳建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公司+农户”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公司挪用形成风险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17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宣城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邱中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4月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17〕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韩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非真实转让不良资产、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五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监罚决字〔2017〕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黄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德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信贷资金改变用途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监罚决字〔2017〕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金益群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信贷资金改变用途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7〕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叶文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流动资金贷款违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一条第二款,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6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7〕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宋久安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违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发, 行长宋久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一条第二款,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6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7〕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焕民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违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副行长刘焕民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一条第二款,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6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7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利辛湖商村镇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杨雄荣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回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利辛湖商村镇银行罚款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7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亳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素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为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附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徽商银行亳州分行罚款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7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亳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素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徽商银行亳州分行罚款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7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许绍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转借他人使用、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及第三十二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对药都农村商业银行罚款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7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银行亳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为冒名客户办理信用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中国银行亳州分行罚款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2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7〕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查选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严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7〕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黄兵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重大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未经董事会审批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三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7〕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霍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杨云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三查”制度未落实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7〕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霍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杨云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后检查不到位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7〕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宫保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重大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未经董事会批准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3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7〕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桐城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陈灿青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规定进行贷款发放、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5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7〕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黟县新淮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

张德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营偏离主业,同业融出超比例的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规定;未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规定。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四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5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7〕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工商银行合肥新站区支行

主要负责人

杨凡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贷款支付前,对贷款资金真实用途审查不力;二是用款审批不及时,贷款资金改变用途;三是贷后未有效监测贷款资金用途,且反映贷款资金用途不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三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5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7〕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文堂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违规,行长李文堂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  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7〕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审批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四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太和中银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7〕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反受托支付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临泉中银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7〕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牛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会计核算违规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四条第四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对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7〕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滁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崔普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后检查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7〕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林文山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周晨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抵押物悬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机构罚款20万元,客户经理林文山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7〕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黎传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员工管理不到位,多人充当资金掮客,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第二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7〕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7〕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许威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个人按揭贷款违规回流借款人账户。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7〕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许威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7〕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沈道宽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17〕第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濉溪农商行蔡里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孟祥化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行存在违反规定办理续贷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濉溪农商行蔡里支行处以1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17〕第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牛松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徽商银行淮北分行存在未有效监督检查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对贷款资金管理不力,致使贷款资金被改变用途违法违规行为,牛松作为具体经办支行行长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和监督不力的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徽商银行淮北开发区支行行长牛松处以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17〕第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濉溪湖商村镇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潘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行存在不相容岗位之间没有实施分离措施,内部制约机制存在严重缺陷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安徽濉溪湖商村镇银行处以1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17〕第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淮北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韩东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分行存在未有效监督检查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对贷款资金管理不力,致使贷款资金被改变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徽商银行淮北分行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17〕第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工商银行淮北淮海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陆劲松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支行存在未有效监督检查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对贷款资金管理不力,致使贷款资金被改变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工商银行淮北淮海路支行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17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卢善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转让不良信贷资产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4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17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凤台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石小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

行政处罚依据

1.《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4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7〕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池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涂有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单用于票据业务质押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7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方向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泰寿村镇银行于2015年分别某线缆公司和某矿业公司发放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450万元300万元,贷款发放时两户企业均已不符合贷款条件。当事人作为该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对该行所有信贷业务进行审议在客户经理已经描述该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信用状况恶化存在重大债务违约的情况下,仍同意贷款违法行为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银监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4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7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继德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泰寿村镇银行于2015年分别某线缆公司和某矿业公司发放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450万元300万元,贷款发放时两户企业均已不符合贷款条件。当事人作为时任行长,拥有自主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在客户经理已经描述该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信用状况恶化存在重大债务违约的情况下,仍同意贷款,属于参与违法行为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银监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4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7〕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黄跃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津盛农商行于2016年向某置业公司发放“易续贷”贷款600万元,用于归还到期的6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当事人在明知该企业原600万贷款已经逾期、结息存在困难、还款意愿一般,已不符合借新还旧续贷放款条件情况下,仍然向其发放借新还旧贷款,该笔借新还旧贷款已经形成欠息。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银监法》第四十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2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4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7〕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唐林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农发行无为县支行2015年向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公司发放2亿元固定资产贷款,该笔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环节存在未尽职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证明材料、未落实授信审批中关于支付的要求、支付进度超过项目工程施工进度等问题当事人作为该项目客户经理,未尽受托支付审核义务,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

行政处罚依据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第三十之规定,《银监法》第四十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4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7〕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炳刚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农发行无为县支行2015年向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公司发放2亿元固定资产贷款,该笔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环节存在未尽职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证明材料、未落实授信审批中关于支付的要求、支付进度超过项目工程施工进度等问题当事人作为支行行长,为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在贷款支付环节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同意支付,参与违法行为决策。

行政处罚依据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第三十之规定,《银监法》第四十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4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铜银监罚决字〔2017〕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崔国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向借款人转嫁房产抵押登记费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铜陵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铜银监罚决字〔2017〕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戴南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向贷款已不良的客户发放新贷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铜陵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铜银监罚决字〔2017〕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高春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铜陵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4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7〕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含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苏芙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某贴现业务中,申请人将早于交易合同签订日4个月、早于贴现合同签订日7个月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明贴现业务真实性的凭据;另一笔贴现业务中,申请人重复使用增值税发票。该行在上述两笔贴现业务中,存在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不严问题。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二条“加强对承兑申请人和贴现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实现风险关口前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的原则,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工作,严格审核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严防持票人恶意串通套取银行信用”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第一条“要加强客户授信调查,严格审查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 年4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7〕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胡孝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将贷款上浮利息入账购买本行不良资产,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 年4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7〕第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蚌埠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金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受托支付不合规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蚌埠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4月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7〕第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魏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按要求整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蚌埠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4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7〕第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固镇新淮河村镇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彦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营偏离主业、同业融出超比例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蚌埠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4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铜银监罚决字〔2017〕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铜陵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桂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铜陵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3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7〕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黄双庆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金寨徽银村镇银行屡次错报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责令改正后未改正。黄双庆作为金寨徽银村镇银行分管统计工作的副行长,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五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2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17〕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华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转让不良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1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16〕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翟新华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翟新华在担任巢湖农商行忠庙支行行长期间,该支行有违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翟新华给予警告并罚款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2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16〕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詹克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2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6〕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周长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固定资产贷款资金被挪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行政处罚依据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6〕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唐志平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采取不正当手段清收逾期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六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6〕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黄乐志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采取不正当手段清收逾期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六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6〕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池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许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采取不正当手段清收逾期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人民币四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6〕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韦道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反有关规定,收取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补助费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十五万元人民币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2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6〕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刘决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授信审查未尽职、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二十万元人民币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2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6〕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刘决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四十万元人民币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2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16〕第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淮北农商行渠沟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葛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支行存在没有严格履行审核程序,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淮北农商行渠沟支行给予10万元人民币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1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15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状元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姜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法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0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15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德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刘宁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严重违反银行业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0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14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周同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反银行业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9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14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智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反银行业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9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14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汪建国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反银行业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9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12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吴新民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办理票据业务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四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27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07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唐卫东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发放超权限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二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73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07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冯红武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核销呆账、违法发放关系人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二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73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07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吴亚平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发放冒名贷款、超权限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四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73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07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杨山友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经营,设立账外账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二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73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06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胡太坤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法放贷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四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9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06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程辉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法挪用信用社资金、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禁止四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9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06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石勇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办理票据业务、截留信贷资金设立“小金库”(违规经营)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二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72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06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广德县邮政局(邮政储汇分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小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法揽储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5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05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曹康龙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法放贷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2.《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一年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2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字〔2005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谈鸣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法放贷

行政处罚依据

1.《金融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1999260号)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三年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2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2005〕第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铁柱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假冒名贷款、利用收回贷款不入账等方式挪用信贷资金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2.《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2005〕第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吴爱民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法放贷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2.《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贷款通则》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三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2005〕第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查云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私刻印章、假冒名贷款、挪用信贷资金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2.《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宣银监罚决〔2005〕第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广德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晓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反存款实名制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00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9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5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信银行芜湖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金山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流动资金贷款转至借款人企业财务负责人账户后,转办定期存款质押,资金回流至借款人账户。流动资金贷款附增值税发票验伪。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2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监罚决字〔2015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无为徽银村镇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郑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无为徽银村镇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存在:贷前调查尽职、贷款用途不实、贷款展期超过抵押物存续期、五级分类不准确。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以及《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第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2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9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监罚决字〔2015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浦发银行芜湖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陈凌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浦发行芜湖分行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 〔1997265号)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2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9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监罚决字〔2015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交通银行芜湖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大坤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交行芜湖分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收集的增值税发票验伪。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2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9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监罚决字〔2015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工商银行芜湖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钱晓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工行芜湖分行为某行购买某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提供承诺,并向信托贷款对象收取高端财务顾问费。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会计法》第九条、《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2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9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银监罚决字〔2014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交通银行芜湖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大坤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交通银行芜湖分行于2013年与李某等三人分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收取相关手续费,但未按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0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铜银监罚决字〔2015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陈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监控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铜陵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0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铜银监罚决字〔2015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崔国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内保理融资业务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铜陵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8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铜银监罚决字〔2015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崔国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隐瞒案件不报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铜陵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8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铜银监罚决字〔2015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许志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银承敞口承诺费。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铜陵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铜银监罚决字〔2006〕第0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铜陵市邮政局储汇分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程光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吸收存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铜陵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3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2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农业银行宿州汴河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俞路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严,导致信贷资金形成重大风险。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2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孟席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向环评不合格企业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2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邵天民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向环评不合格企业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20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雪红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向环评不合格企业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19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段玲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向环评不合格企业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1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尹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向环评不合格企业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1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全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向环评不合格企业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1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武先超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向环评不合格企业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1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金领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向环评不合格企业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1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何永源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向环评不合格企业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1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陈永亮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向环评不合格企业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1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刚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向环评不合格企业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1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高孝正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向环评不合格企业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10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曹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向环评不合格企业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9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时培生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造成不良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给予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友军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造成不良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给予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沈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造成不良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给予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造成不良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一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伟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造成不良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盛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造成不良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桑贤生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造成不良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卓万龙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造成不良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给予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5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良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造成不良贷款4笔。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4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宿州农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詹如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由客户支付抵押登记费。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1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 [2005]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董建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核销贷款,贷款违规转据。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五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2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 [2005]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丁道民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领导不力,导致发生案件。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五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2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 [2005]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周凯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领导不力,导致发生案件。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八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0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 [2005]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超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以贷收息6笔。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五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8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 [2005]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欧林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章建造综合楼,违规发放大额贷款,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五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8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罚 [2005]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周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信贷资产管理弄虚作假、严重违规。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五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8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发 [2004]19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增龙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信贷资产管理弄虚作假、严重违规。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五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43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州银监发 [2004]1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梁波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信贷资产管理弄虚作假、严重违规。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五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43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5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交通银行马鞍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周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落实监管意见,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不到位。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5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含山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萨贤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单一客户的贴现余额超出银行资本余额的10%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5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光大银行马鞍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然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执行实贷实付规定,形成派生存款虚增规模。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该分行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5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许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向A物流授信,形成大额不良;内部管理薄弱,原翡翠园支行行长王杨违规以支行名义出具多份法律性文件;以贷转存,再贷后部分资金流入小贷公司。

行政处罚依据

第一项事实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三十一条之规定。第二项事实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至三十三条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第三项事实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力度的通知》第十一款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该分行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三项违法事实,分别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共计6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5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杨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用印,擅自以银行名义出具担保文件。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王杨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王杨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4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14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银行马鞍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樊伶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向小微企业收取现金管理服务费。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8000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1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07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汤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经马鞍山银监分局批准,擅自更换某支行高管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79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06〕第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当涂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魏爱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储蓄存款未执行存款实名制规定,储蓄存款开户未使用有效身份证件登记。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9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06〕第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金凤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在任职护河信用社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违规发放跨地区贷款,信贷管理与内控薄弱是引发李某某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对李某某案件负直接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8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5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06〕第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吴金龙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在任职护河信用社主任期间,发现下属员工李某某挪用信贷资金问题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阻止,对于案件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4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5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06〕第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马鞍山市邮政局邮政储汇分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徐礼纯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使用利息之外给予储户“贴水”的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4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马银监罚决字[2006]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马鞍山市邮政局邮政储汇分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徐礼纯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在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方面,存在虚假登记身份证件号码、代发工资存款账户未进行实名登记问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处以5000元的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05〕第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仇启根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担任枞阳联社理事长兼主任期间,对该联社违规投资导致信贷资金流入证券市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终身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05〕第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吴景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内部管理不善,对下属员工违规操作导致经济案件负有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4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马鞍山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6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5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贡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6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5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寿县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林承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个人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6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罚决字〔2015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邮储银行六安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查选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内部控制不到位,员工行为排查不力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八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6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14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金寨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赵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由客户交纳房屋抵押登记费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五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0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14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叶集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由客户交纳房屋抵押登记费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七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0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14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建设银行六安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丁玉兵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由客户交纳房屋抵押登记费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五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0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发〔200519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世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超权限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4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2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发〔200519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陈学江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超权限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4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2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发〔200519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江拥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超权限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1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2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发〔200514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刚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4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0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发〔200512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崔有俊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超权限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1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0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发〔20057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汪成勇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垒大户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贷款通则》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2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7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发〔20057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力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向财政、公安部门发放贷款、越权审批发放信用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贷款通则》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3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7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发〔20057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垂山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越权审批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1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7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发〔200570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胡道友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向财政部门发放贷款、越权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贷款通则》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1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7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发〔200569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远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垒大户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2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7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发〔20051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陆长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单户贷款超比例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贷款通则》第六十五条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10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3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银监发〔20051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邹怀平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越权审批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贷款通则》第六十五条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任职资格10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六安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3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监罚决字〔2016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程新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信贷资金改变用途

行政处罚依据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监罚决字〔2015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方志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信贷资金改变用途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0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监罚决字〔2015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夏永龄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0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监罚决字〔2015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吕彦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 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0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监罚决字〔2015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安徽歙县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韦富春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 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0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监罚决字〔2014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山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余立松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按规定支付贷款押品评估费用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 12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监罚决字〔2014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海鑫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按规定支付贷款押品评估费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 12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监罚决字〔2014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程文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按规定支付贷款押品评估费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 12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监罚决字〔2014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许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按规定支付贷款押品评估费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 12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银监罚决字〔2014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浦宏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按规定支付贷款押品评估费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 12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15〕第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淮南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何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135月至11月期间,徽商银行淮南分行存在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审查不严格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人民币三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8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15〕第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淮南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何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136月,徽商银行淮南分行存在受托支付管理不审慎的情况。

行政处罚依据

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三十条;

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8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15〕第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淮南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何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138月至20141月期间,徽商银行淮南分行在对淮南市通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业务中,存在贷款调查、审查不尽职和贷款支付管理不规范的违规问题。

行政处罚依据

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8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15〕第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方成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14年方成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客户经理助理期间,存在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却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违法问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8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15〕第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婷婷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14年刘婷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综合柜员期间,存在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却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违法问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8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15〕第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章祖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14章祖华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派驻业务经理(兼副行长)职务期间,本行员工刘婷婷、方成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却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违规代理销售保险事实负有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8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14〕第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计金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在201311月至20145月发放贷款过程中,抵押房产登记费付费不规范,存在转嫁成本的问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0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07〕第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黄灿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黄灿在20043月至200512月任淮南市城市信用社金城分社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对违规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发放重组贷款120万元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黄灿2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7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决字〔2006〕第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凤台县邮政局马店邮政支局邮政储蓄专柜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侯福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066月的现场检查中,通过调阅马店支局2005年传票发现,马店支局普遍存在新开户账户实名信息证件(户口本)录入不规范现象,没有正确录入实名证件信息,即存款人出生年月日。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对凤台县邮政局马店邮政支局邮政储蓄专柜处以罚款5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0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南银监罚〔2006〕第00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冠军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李冠军在担任泥河信用社主任期间,对违规发放大额贷款负有直接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八十九条;

2.《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李冠军3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焕亮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李焕亮对李保玉800万元假煤票质押贷款的审查通过负有直接责任,对新集信用社长期贷款管理薄弱、账务核算混乱负有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李焕亮终身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0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保玉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李保玉在担任凤台县新集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信用社资金,制造假煤票骗取信用社贷款800万元,至今尚有558.52万元无法追回。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李保玉终身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6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蒋长彬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蒋长彬对李保玉800万元假煤票质押贷款审查通过负有直接责任,对新集信用社长期贷款管理薄弱、账务核算混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蒋长彬10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0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江孝玉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江孝玉对李保玉假煤票质押贷款一案负有稽核监督不到位的领导责任,对李保玉800万元假煤票质押贷款审查通过和贷款展期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江孝玉终身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0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15〕第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邮储银行淮北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方海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分行存在未对信贷资金有效监控,致贷款被挪用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该分行给予罚款2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15〕第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分行存在未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有效监控,致使贷款被挪用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建设银行淮北市分行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15〕第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淮北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韩东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徽商银行淮北分行存在通过不正常手段揽存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徽商银行淮北分行处以罚款十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7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15〕第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北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方海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分行下属五沟镇营业所存在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邮政储蓄银行淮北市分行处以罚款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14〕第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宏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张宏任淮北农村商业银行徐西支行行长期间,该支行存在虚开存单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第七十三条,《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第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张宏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1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14〕第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淮北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范玉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分行下属相阳支行存在以贷收费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 2012 3 号)中“以质定价”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徽商银行淮北分行予以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1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11〕第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祝凤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祝凤华在任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沟信用社主任期间,该社存在违规发放关系人信用贷款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4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18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08〕第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赵亚东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赵亚东在赵集信用社任职期间,违规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

对赵亚东作出取消一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81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08〕第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陶四新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陶四新任濉溪县陈集信用社主任期间,指使该社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

对陶四新作出取消一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81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08〕第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北市孟山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程婉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支行存在未在营业场所悬挂金融许可证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该支行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改正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81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08〕第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北市淮海西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杨金鸽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支行存在违规为储户开户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七条、第九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对该支行罚款5000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81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08〕第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赵香堂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赵香堂任濉溪县农村信用联社负责人期间,该联社赵集信用社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赵香堂给予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810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08〕第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贺强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贺强任濉溪县农村信用联社赵集信用社临时负责人期间,该社发生违规变更营业场所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贺强罚款1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810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08〕第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集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祝宝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社存在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该社给予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810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07〕第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田瑞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支行违规向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贷款通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该支行给予人民币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711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07〕第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董寿青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董寿青在任濉溪县五铺信用社主任期间,该社违规向董寿清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董寿青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710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罚决字〔2006〕第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濉溪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珂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局下属溪河路邮政储蓄专柜违规为客户开户并办理存取款业务。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给予濉溪县邮政局警告的处罚;

二、给予濉溪县邮政局溪河路邮政储蓄专柜警告的处罚;

三、给予濉溪县邮政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9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发〔20057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候道明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侯道明任濉溪县任集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期间,为完成联社考核任务,指使该社信贷会计不及时调整逾期贷款占用形态,造成报表与实际不符。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侯道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一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1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北银监发〔20055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赵群立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赵群立在任濉溪县马桥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期间,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赵群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82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5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徐守荣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徽商银行阜阳分行隐瞒了会计期间经营业务活动重要事实核算事项,其上报的会计报表、报告反映的经营成果不真实,严重违反了审慎性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处以2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0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5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式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时放松对贸易背景的审查,对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把关不严, 不符合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求,严重违反了审慎性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对界首农商银行罚款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8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5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赵洪福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原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集信用社金融许可证丢失,被处罚人(时任老集信用社主任)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并联系办假证人员伪造老集信用社金融许可证。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8号令)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第3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赵洪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0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年4月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5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运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原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集信用社(后改制为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老集支行)金融许可证丢,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8号)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4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5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阜阳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许俊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界首砖集镇营业所金融许可证遗失后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8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阜阳市分行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4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4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阜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兰少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工商银行阜阳分行所辖支行存在以贷收费的违规行为,提供的融资产品违反 “以质定价”规定,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借款人利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并处2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0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4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谢朝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分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违规将房屋抵押登记费用转嫁给借款人,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77430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0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0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蒋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反违反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规定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对太和联社处以一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0年12月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0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颍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赵国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颍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反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规定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颍泉联社处以一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0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0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韦红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反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规定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颍上联社处以一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0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10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治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反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规定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对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以一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0年3月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08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孙立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信用社主任并履职。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81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07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阜阳市颍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汪侠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阜阳市颍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违反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8)第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颍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79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罚决字〔2006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郭同新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被处罚人在担任信用社主任期间,违规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郭同新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4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处罚〔2006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子超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被处罚人在任信用社主任期间,没有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要求,进行有效管理, 导致发生案件。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10年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2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处罚〔2006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蒋洪杰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被处罚人任信用社副主任期间,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疏于管理,未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导致发生案件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终身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2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处罚〔2006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丽侠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被处罚人在担任信用社副主任期间,违规审批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及第十六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3年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2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处罚〔2006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治海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被处罚人在担任信用社副主任期间,违规审批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3年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2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处罚〔2005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胡鹏德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被处罚人在担任信用社负责人期间,违规审批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终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处罚〔2005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马宗田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被处罚人在担任信用社主管会计期间,违规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终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处罚〔2005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马士忠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被处罚人在担任信用社主任期间,违规审批发放贷款,同时疏于管理,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致使该信用社发生案件。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终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银监处罚〔2005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姚如显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被处罚人在担任信用社主任期间,违反规定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及第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2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阜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1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6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后检查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至借款人个人账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4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监罚决字〔2015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徐经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资金监控不力、以贷款资金缴存银票保证金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流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2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监罚决字〔2015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朱长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前调查尽职,未发现抵押物不存在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五条、《流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2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监罚决字〔2015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伍军

单位

名称

兴业银行滁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章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造成重大风险事件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该行处以40万元罚款;对伍军处以5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监罚决字〔2015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陈梓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对个人贷款执行贷后检查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2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监罚决字〔2015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国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信贷资金监控不力

行政处罚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监罚决字〔2014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明光民丰村镇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傅维颖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向借款人转嫁应由贷款人承担的抵押登记费用(处罚时已办理清退)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违规所得1倍罚款、金额6600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0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监罚决字〔2014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黎传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向借款人转嫁应由贷款人承担的抵押登记费用(处罚时已办理清退)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违规所得1倍罚款、金额146850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0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监罚决字〔2014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定远民丰村镇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干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向借款人转嫁应由贷款人承担的抵押登记费用(处罚时已办理清退)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违规所得1倍罚款、金额44640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0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银监罚决字〔2014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国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向借款人转嫁应由贷款人承担的抵押登记费用(处罚时已办理清退)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违规所得1倍罚款、金额180890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0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5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许小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九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5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陶春生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六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5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文军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六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5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池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涂有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人民币四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5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池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云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中国农业银行池州分行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5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马香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5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周红日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4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戴南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四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14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银行池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林钧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收取费用,违背质价相符原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行政处罚决定

对中国银行池州分行罚款壹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0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州银监罚决字〔2014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池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吴春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收取费用,违背质价相符原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中国农业银行池州分行罚款壹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0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字〔2014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亚琳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王亚琳给予警告并罚款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8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07〕第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卞益红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卞益红三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7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07〕第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陶雨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陶雨三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710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决字〔2007〕第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吴勇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中国建设银行青阳县支行警告,并处以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710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字〔2005〕第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杨玉平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其农村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4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7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银监罚字〔2005〕第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曹言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其农村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池州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7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15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昌贵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向甲公司发放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过程及贷后管理中,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8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14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本勤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张本勤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肥东县支行行长期间,主持全面工作,而该机构存在向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贷款企业收取融资顾问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张本勤处以5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0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07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江兴华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江兴华任和县西埠信用社主任期间,主持全面工作,而该机构存在超权限发放贷款和对甲发放抵押贷款时抵押物不足值等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江兴华2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74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罚决字〔2006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无为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范先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无为县邮政局陡沟支局储蓄专柜等7个网点存在违反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存款业务问题。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无为县邮政局处以5000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6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发〔200589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余士球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余士球在任无为县赫店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期间,主持全面工作,而该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真实和对某公司超比例发放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余士球3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2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发〔20058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黄治水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黄治水在任和县白桥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期间,主持全面工作,而该机构存在在“5011利息收入”科目中坐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黄治水2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巢银监发〔20055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晓敏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李晓敏在任居巢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主任和贷款管理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主持全面工作,而该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存在向甲证券公司进行协议国债投资和对乙公司超比例发放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李晓敏4年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巢湖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9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5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蒋红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0000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8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5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任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0000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5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杨春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单一客户贷款超比例、借款用途不真实、对外投资未经核准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0000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14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朱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转嫁抵押登记费用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000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年10月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07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涡阳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张明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4个机构存在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00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7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罚决字〔2006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陶汉友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出售固定资产不入账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发〔2005139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亳州邮政储汇分局利辛县邮政储汇支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燕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反存款实名制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国务院285号令《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对新张集、建设路邮政储蓄专柜给予警告,分别罚款2000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年12月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发〔200511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龚保勤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占用形态严重不实,发放无真实借贷关系的冒名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10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年11月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发〔200511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强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费用凭证抵库款,贷款占用形态严重不实,发放无真实借贷关系的冒名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终身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年11月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发〔200511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向阳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涉及经济案件出逃,至今未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终身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年11月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发〔200511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绍洪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占用形态严重不实,违规发放无真实借贷关系的冒名贷款,出现了大面积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损失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5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年11月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发〔200511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杨保民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内控制度流于形式,管理不到位,出现了大面积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损失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终身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年11月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发〔200511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伟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用已停发工资的工资本质押贷款,工资本质押贷款后又把工资取走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4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年11月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发〔200511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翟跃龙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白条抵库,贷款占用形态不实,违规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3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年11月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发〔200511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阳春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发放冒名垒大户贷款,超权限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4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年11月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发〔2005110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田文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存款凭证抵库、空库,贷款占用形态不实,违规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3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年11月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发〔2005109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陈侠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存款凭证抵库、空库,贷款占用形态严重不实,发放无真实借贷关系的冒名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6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年11月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发〔200510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边俊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空库、凭证抵库,贷款占用形态严重不实,发放无真实借贷关系的冒名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10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年11月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亳银监发〔200510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显夫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发票和白条抵库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亳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年11月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4〕第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朱克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将房屋抵押贷款产生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蚌埠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9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5〕第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朱克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未按规定要求收集证实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增值税发票,且形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后果,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蚌埠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5〕第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巩大兵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脱离村镇银行市场定位,为异地产能过剩行业授信;未对担保人保证能力进行充分评估;未见贸易背景真实性证明材料,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蚌埠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8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5〕第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韩红鑫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为完成考核任务将向客户发放个人抵押贷款130万元利用手机银行在员工之间相互转账多次,韩红鑫作为支行行长,对监测借款人信贷资金用途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未尽领导责任,对于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由交易对象转回借款人账户的行为,没有及时追回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2号)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韩红鑫1年期限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蚌埠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8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5〕第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胡志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利用个人所借消费类信用贷款进行私人借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作为支行行长,对监测借款人信贷资金用途是否按合同约定未尽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2号)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胡志永1年期限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蚌埠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8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5〕第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顾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员工个人账户出现异常情况,利用个人所借消费类信用贷款进行私人借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2号)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蚌埠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8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5〕第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交通银行蚌埠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高干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未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该分行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蚌埠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5〕第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浦发银行蚌埠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袁文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该分行未对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亦未跟踪检查交易凭证、装修进度等证明贷款用途真实性的材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该分行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蚌埠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监罚决字〔2015〕第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蚌埠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钟秋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人未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并未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5号)第十五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该分行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蚌埠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5〕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何彬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怀宁农商行洪铺支行签发银票时授信审查未尽职,贷款出现风险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何彬系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第一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何彬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年7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5〕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蒋杨明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怀宁农商行石牌支行存在“以贷收贷”、授信审查未尽职行为。石牌支行原行长蒋杨明系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第一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蒋杨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年7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5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余汪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1.怀宁农商行在贷款调查人员认为A公司抵押物估价过高的情况下违规审批同意并发放1900万元贷款。截至20141231,上述贷款本息均逾期超过6个月。

2.怀宁农商行石牌支行在为王某及其公司发放贷款过程中存在“以贷收贷”或“借新还旧”行为,怀宁农商行管理不到位。

3.2014年7月11、14日怀宁农商行洪铺支行为A公司签发2张银票共计2000万元(50%保证金),贷前调查时没有及时发现质押物存在以次充好、质押价值严重不符的问题,授信审查未尽职。贷款出现风险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怀宁农商行管理不到位。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5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彤彤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1466,兴业银行安庆分行在未有效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情况下为申请人A公司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并办理福费廷转卖业务。违反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7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5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新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1431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违规为A银行向B银行转让从C证券公司收购的对D公司委托贷款5000万元的计划受益权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未在账内反映。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6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5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新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1412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违规为A银行向B银行转让从C证券公司收购的对D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贷款8000万元的计划受益权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未在账内反映。工商银行安庆分行管理不到位。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6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5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新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1412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违规为A银行向B银行转让从C证券公司收购的对D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贷款10000万元的计划受益权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未在账内反映。工商银行安庆分行管理不到位。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6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4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韦道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收取银团贷款财务顾问费但未提供实质服务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1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10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4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苏绍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收取银团贷款财务顾问费但未提供实质服务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1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年10月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12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郑卫国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农业银行桐城市支行下辖东环支行、环城路分理处、金神分理处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迁址开业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2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2010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汪卫中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分支机构营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05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08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汪卫中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汪卫中任职潜山联社理事长期间,违反《贷款通则》规定,授意向不符合贷款主体资格者发放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贷款通则》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等。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1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812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06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庆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朱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抽查安庆市十里邮政所邮政储蓄专柜新开户储蓄业务,发现存在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身份证号码与户名不一致。

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以5000元人民币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字〔2006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贞文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任职十里信用社主任期间,屡次发生贷款审查把关不严,造成贷款担保、抵押无效情况。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2006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庆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里铺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胡宗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存在以贷收息行为,违反《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10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2005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和年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任职新洲信用社主任期间,社内发生经济案件,负有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0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2005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徐爱国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任职梅城信用社主任期间违反工作纪律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0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2005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徐王应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任职棋盘信用社主任期间,该信用社信贷会计因违法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徐王应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51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发〔200410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安庆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1.存在公款私存行为;2.存在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公款私存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行为罚款3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411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罚决〔20042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徐张根  杨菲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04220,交通银行安庆交通支行发生内部经济案件,行长徐张根、副行长杨菲负有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分别取消徐张根、杨菲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44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发〔20041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潜山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1.存在公款私存行为;2.存在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公款私存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对公款私存、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行为给予1万元人民币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42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监发〔20041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桐城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存在公款私存、违反个人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1万元人民币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庆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42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6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郭东蕴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一是贷前调查不尽职,授信审查不审慎,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八)项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是签发银票调查不尽职,审核不审慎,违反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三是贷后管理不尽职,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3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20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民生银行合肥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叶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民生银行合肥分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项目建设,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19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民生银行合肥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叶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民生银行合肥分行存在贷款支付依据不充分并屡查屡犯现象,违反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2.《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1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信银行合肥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违规转让信贷资产,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第四条、第六条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的规定,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1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信银行合肥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1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信银行合肥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一是未落实授信条件发放贷款,违反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八条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二是超越授信额度发放贷款,违反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二条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1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华夏银行合肥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孙继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华夏银行合肥分行为不具备真实有效交易背景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1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光大银行合肥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彪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未有效进行支付管理和控制,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1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荣益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银票到期形成垫款,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1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董琢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未真实反映借款人信贷资产质量,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1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洪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下辖长江路支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无真实贸易背景提供授信和发放保理融资,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八条及《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二是办理保理融资业务应收账款回款票据不实,违反了《票据法》第三十条和《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该分行对上述行为负有审批、审核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10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洪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审查不严,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二是未核实真实贸易背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该笔银票到期出现垫款,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条和《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三是客户资信下降,签发银票前未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违反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9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荣益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办理信用证及福费廷转卖业务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不严,未严格审查和监控信用证资金用途,信用证到期形成垫款,违反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合肥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夏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下辖花园街支行、蜀山支行贷款资金监管不严,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戴跃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下辖合肥蜀山开发区支行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形成不良并造成损失,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

建行安徽省分行作为该支行的上级管理行,具有授信审批、放款等最终权限,应承担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唐小晴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下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贷后管理不力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形成不良并造成损失,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赵洪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下辖合肥金寨路支行存在贷前尽职调查不到位的行为,下辖合肥庐东支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九条的规定,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该分行营业部作为上级管理行,具有授信审批、放款等权限,应承担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耿志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下辖合肥城西支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违反受托支付管理要求,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下辖合肥徽州路支行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合肥城西支行、徽州路支行是该分行营业部直接管理的一级支行和二级支行,该分行营业部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交通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陈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交通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存在向监管部门提供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虚假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徐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下辖合肥南七支行未能有效核实应收账款转让背景的真实性,审核把关严重失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的规定,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

该分行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监罚决字〔2015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戴跃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下辖合肥四牌楼支行贷后监督检查不力,贷款逾期形成不良并造成损失,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

该分行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09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杨盛刚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肥市双岗支行存在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信证明行为,违反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杨盛刚作为双岗支行行长,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3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97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08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杜素云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原淮北市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杜素云作为原淮北市商业银行行长、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八)项、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81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08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赵继策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原淮北市商业银行存在对该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赵继策时任原淮北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对依法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发放的贷款,没有履行相应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八)项、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81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07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招商银行合肥长江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孙玉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招商银行合肥长江路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予以承兑行为,违反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77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07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孙玉武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招商银行合肥长江路支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予以承兑的行为,违反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孙玉武时任该支行行长,系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77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061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肥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高光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肥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属的信用社存在账外经营、违反规定提高和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信证明等违规经营行为,分别违反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肥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相关法律责任由统一法人后的肥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行政处罚依据

1.《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061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王兆来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肥西县南分路农村信用社存在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信证明行为,违反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兆来时任该社主任,是对该信用社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终身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061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世柱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肥西县高店农村信用社存在违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信证明行为,违反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张世柱时任该社副主任(主持工作),是对该信用社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终身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061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汪兴荣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肥西县上派镇农村信用社存在账外经营、违反规定提高和变相提高存款利率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汪兴荣时任该社主任,是对该信用社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终身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061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张敏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肥西县上派镇农村信用社存在账外经营、违反规定提高和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吸收储蓄存款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张敏时任该社副主任,是对该信用社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5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061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段炼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肥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辖属信用社存在违法账外经营、违反规定提高和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储蓄存款、违法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信证明等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段炼时任该联社副理事长、副主任,对肥西县农村信用社系统的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5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0610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信银行合肥金寨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君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信银行合肥金寨路支行存在违反规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信证明行为,违反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1.《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069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君恺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信银行合肥金寨路支行行长期间违反规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信证明行为,违反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君恺时任该支行行长,是对支行以上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2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068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银行肥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迟志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银行肥西支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06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银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健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银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存在明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06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国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违反规定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8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06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银行肥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迟志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银行肥西支行违反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1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064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合肥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汪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合肥市邮政局辖属邮政储蓄专柜存在将代理业务吸收的单位存款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行为,违反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0695